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之单位

时间:2025/07/29 浏览次数:106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刑法犯罪主体部分的考查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单位。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单位的相关考点。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做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③必须实施犯罪行为。

④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如私分国有资产罪、逃汇罪、单位受贿罪等。

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只处罚个人。

【例题】

1. (单选题)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 )的故意。

A. 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B.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D. 为其他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答案】C【解析】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给单位犯罪可以如下定义: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犯罪。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多选题)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 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C. 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D. 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ABCD【解析】A项,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故A项错误,当选。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故B项错误,当选。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单位是一类单独的犯罪主体,不是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故C项错误,当选。D项,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D项错误,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 登龙门

    黄河禹门口(在今山西河津县西北和陕西韩城县东北),两岸峭壁对峙,形如阙门。古代传说,每年春末数千尾鲤鱼集于此,争登龙门。能跃登者不过七十二尾。登龙门后,鲤即化为龙,故禹门亦称为龙门。 《后汉书 · 李膺传》:“膺独持风裁,以声名自高。士有被其接者,名为登龙门。”唐李白《与朝荆州书》:“一登龙门,则声誉十倍。”科举时代凡会试得中,致身荣显,也叫登龙门。《封氏闻见记》卷二“贡举”:“故当代以进士登科为登龙门”。(典见《太平广记》卷四六六引《三秦记》)

  • 金龟换酒

    唐代著名诗人李白初至京师长安,宿于旅邸。诗人贺知章虽对李白慕名已久,但未曾谋面,闻李白来京,亟往拜访。李白出门迎客,两人相携入屋,纵论古今,一见如故。李白出示诗作《蜀道难》、《乌夜啼》。贺知章赞赏备至,称李白为谪仙人。仓卒间未携钱帛,当场解下身上所佩金龟,交酒家沽酒与李白对酌,尽欢散。